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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存贷款定价研究         
银行存贷款定价研究
作者:丁孜山 文章来源:经济问题 更新时间:2004-3-21

金融商品和服务的价格确定是否合理,对商业银行营销战略的实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从银行的存、贷款两个方面分析了银行定价的策略和方法,同时指出马克思中平均里利润率的上下限问题。
  金融商品和服务的价格确定是否合理,对商业银行营销战略的实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是存款和贷款,存款和贷款的定价就是指存款利率和贷款利率的确定,在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研究这一问题很有价值。

一、存款定价的研究 

存款利率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即预期物价变动情况和证券收益率。考虑物价变动因素, 是因为存款行为本身是存款人对货币资金使用权的一种暂时让渡。在让渡期间如果物价变了, 货币购买力也就变了:物价上涨时存款贬值,物价下降时存款升值。而物价上涨是当代商品经 济发展纸币流通的一种趋势。这样就产生了名义利率与实际利率的差别。在不存在“货币幻 觉”的经济环境里人们所追求的是实际利率。如果名义利率≤物价上涨率,则实际利率≤0;尤 其是当实际利率<0时,借贷资金不仅没有增值,而且发生了部分价值损失。在这种情况下,银 行是难以吸收到存款的。可见,从维护存款人利益和保护银行存款角度出发,存款利率必须与 物价变动率挂钩,而且应该是存款利率>物价上涨率。但这并不是说存款利率每时都盯住物价 变动,随物价变化而紧随其后。因为存款利率作为货币资金价格之一,是一种中间价格,它必须 具有相当的稳定性,否则就会影响其它商品的价格。同时,由于货币资金使用价值比较单一,容 易为其它信用流通工具所代替,所以有时利率的变动难以作用于它的供求。 

存款利息率的确定还要考虑证券收益率。这是因为,在金融资产多样化的经济环境里,人 们对闲置货币资金的支配可以有多种选择:既可以保留在手中,又可以存到银行,还可以购买 债券或股票。将货币留在手中,现金的流动性最强,但没有收益性,因此要寻找另外的出路,或 者存入银行,或者进行证券投资。这就是说,经济单位对其暂时闲置的货币资金有一个资产选 择问题,选择的标准就是资金运动的“三性”原则——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从我国目前金 融资产的“三性”比较看,可大致列表如下(表中的“强、中、弱”仅限于三类资产排队,只是相比 较而言的): 

 

从表中可以看出,在定价即利率水平方面,从银行存款到政府债券再到企业证券,按级差 升高是合理的。因此,商业银行在确定存款利率考虑各类证券收益变化时,它们的关系是:存款利率<证券收益率。

综合上述两个因素,存款利率就有了一个受约束的上下限,即:物价上涨率<存款利率< 证券收益率。

二、贷款定价的研究

1 关于贷款利率下限的认识。一般认为,利息率的下限大于零。这是因为,如果利息率等 于零,借贷资本家就无利可图,所以他就不会将借贷资本贷出去,而宁可将其保留手中。这一观 点绝对正确,但它对利率水平的具体确定意义不大,因为它离利率的下限相差太远,概念模糊。 

那么,贷款利率的下限究竟是多少呢?众所周知,保住成本是一切经济活动的最低要求,作 为经济活动的银行借贷当然也不例外。一般而言,企业的经营成本包括初始成本和追加成本, 银行经营则表现为借入成本和追加成本。

(1)借入成本。银行的资金主要是靠广泛吸收社会闲散资金即开办各种存款业务集中的, 这种集中即各种存款必须支付利息——形成借入成本。同贷款利率相对应,这部分以“平均存 款利率”表示,或者说取存款利率的平均数。

(2)追加成本。银行在业务经营过程中也会发生各种各样的支付,而这些费用支出只能在 放款获得的利息中给予补偿。这种追加成本在我国银行业务经营中通常以“费用率”表示,我们 同样取平均数,即平均费用率。

这样,银行经营成本即贷款利率下限为平均存款利率与平均费用率之和,用公式表示: 

i0=i1+h (i0→最低贷款利率;i1→平均存款利率;h→平均费用率) 

其实,这里的贷款利率下限只满足了经济活动的最低要求,即保住成本,还未考虑银行也 要获得平均利润这一因素。

2 关于贷款利率上限的认识。

如同利息率的下限定在大于零一样,一般理论认为,利息率 的上限应该小于平均利润率。马克思指出:“利息是由利润调节的,确切些说,是由一般利润率 调节的”。 这是因为,货币资本家将货币资本借给职能资本家,一定时期后,后者除了还本外 还要向前者支付利息,而利息来源于利润,它是平均利润的一部分,所以,“利润本身就成为利 息的最高界限”,如果“达到这个最高界限,归执行职能的资本家的部分就会等于零”。 职能资 本家就得不到任何利润。若撇开利息大于利润这种个别情况,那么,将全部利润减去归职能资 本家的部分以后的余额,可以看作是利息的最高界限。可见,“不管怎样,必须把平均利润率看 成是利息的有最后决定作用的最高界限。” 

利息是利润的一部分,利息由平均利润率调节。问题在于,我国理论界长期不承认社会主 义条件下存在生产价格这一经济范畴,资金不能在行业和部门之间自由移动,因而也就谈不上 真正意义上的即马克思所指的平均利润率。因此,利息率上限的确定就有一定的难度。值得欣 慰的是传统的思想正在遭受改革浪潮的冲击,在实践中,行业、部门之间的竞争已逐渐形成,资 金的转移从金融市场的开放起已经成了事实。可以说,平均利润率的形成终究是要成为现实 的。但是,在平均利润率形成以前的过渡时期怎么办?现实的选择是,可以根据各行业和各部 门的利润率加权平均求出一个平均利润率;或者如前所述,以国家统计局使用的资金利税率作 为一个平均利润率的近似指标,以其作为制定利率上限的参照数。尽管这些概念与本来意义上 即马克思所指的平均利润率有较大差别,但在过渡时期对确定利率的上限还是有价值的。

这是按贷款利率应小于平均利润率,即利息率的上限为平均利润率来讨论的。但是,利息率的上限究竟在哪里?是不是平均利润率?这就是下面要探讨的问题。 

(1)马克思是否肯定了利息率的上限是平均利润率?利息率的上限是平均利润率,一般认 为是来自马克思在《资本论》中的论述。其实马克思并未明确指出利息率的最高界限是平均利 润率,而一再强调的是平均利润率(进而言之是平均利润)是利息的最高界限(注意:是利息而 不是利息率)。利息和利息率是相联系而不同的两个概念——利息是绝对数,利息率是相对数。 马克思说:“利息是由利润调节的,确切些说,是由一般利润率调节的”;“不管怎样,必须把平均 利润率看成是利息的有最后决定作用的最高界限”;等等。这是因为,“利息只是利润的一部分 ……所以,利润本身就成为利息的最高界限”,如果“达到这个最高界限,归执行职能的资本家 的部分就会等于零。”当然,马克思在后来也用过“利息率总是由一般利润率决定”的说法,但他 这是为了区别于“不是由可能在某个特殊产业部门内占统治地位的特殊利润率决定” 中的特 殊利润率。

因为马克思所讨论的利息率,是限定在借贷资本活动范围内,因此,将全部利润减去归职 能资本家的部分以后的余额,可以看作是利息的最高界限。最多利润本身“成为利息的最高界 限,达到这个最高界限”,职能资本家就得不到任何利润,显然他是不会干的。这里非常明确,利 润总额是利息总额的最高界限,一旦职能资本家获得的全部利润都被借贷资本家拿去,他就不 肯了。至于利息率究竟多少,这就是马克思指出的:总利润在贷款人和借款人之间进行分割的 比例。人们会问,为什么马克思把平均利润率看作是利息的最高界限呢?这是因为,利润是利 息的最高界限,而利润取决于平均利润率并受其制约,所以,“必须把平均利润率看成是利息的 有·最·后·决·定·作·用的最高界限。” (着重点系笔者所加,这里马克思强调的是“最后决定作用”) 看来已经非常明确,利息是利润的一部分,总利润是利息的最高界限,而利润取决于平均利润 率,因此,平均利润率是利息的有最后决定作用的最高界限。

(2)企业是否都完全负债经营?答案无疑是否定的。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分析“为什么总 利润分为利息和企业主收入这种分割”时指出:“第一,这是由于下面这种简单的由经验提供的 情况:大多数产业资本家都按照不同的比例兼用自有资本和借入资本来从事经营,并且自有资 本和借入资本之间的比例在不同的时期会发生变动”。 其实,在正常情况下,任何人开办企业 都必须自己有一笔资金,不足部分再向银行借款或到金融市场筹资解决。我国银行对企业流动 资金贷款也有自有流动资金占一定比例的规定。可见,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企业总是自有资金 与借入资金结合共同经营,像那种理论讨论所假设的完全靠借贷资金来维持生产的企业实在 太少。由于企业投入再生产的资金一部分是自身的积累或其它非借款性来源,另一部分是向银 行借入的贷款或在金融市场上所筹资金。于是,即使利息率与利润率相等,企业所获利润也不 会被银行全部拿走,所剩利润取决于企业自有资金在总预付资本中的比例。可见,已经非常清 楚,这里要讨论的问题已经得到证明。我们要说明的是,现实经济生活中企业经营不只是靠借 贷资金,而有一部分自有资金,因此,即使按平均利润率相同的利息率支付利息,企业仍能获得 一定的利润(自有资金与平均利润率的乘积)。

(3)是否任何时候都是利润率支配利息率,或者说平均利润率一定是利息率的最高界限并 制约着利息率?答案又是否定的。实际上,只有在借贷资本(金)运动条件下,平均利润率才是 利息(是利息而不是利息率)的最高界限。而在人类发展史上,有很多时期是利息率脱离利润率 而独立存在的,就是在资本主义社会里也存在这种情况。

A:利率极高的信用——高利贷信用。极高的利率是高利贷信用最明显的特征。在旧中国, 月息3分已经是最“公道的”水平。月息3分,不计复利,年息也达36%。实际上那时的利息大 大高于这个数字,至于高到何种程度,很难说出上限。对于高利贷利率的确定,马克思是这样认 为的:“高利贷者除了货币需要者的负担能力或抵抗能力外,再也不知道别的限制。”

B:利息率支配利润率的信用。在中世纪,利息率不是由利润率决定和支配的,恰恰相反, 利润率是由利息率规定的。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引用了19世纪银行家吉尔巴特的话:“在中世 纪……那个时候,利润率却是由利息率规定的。如果贷款人要商人负担很高的利息率,那末,商 人就不得不提高他的商品的利润率。这样,大量货币就从买者的口袋里转到贷款人的口袋 里”。 

C:利息率独立于利润率的信用。马克思说:“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初期,利息对利润来 说是独立的,生息资本对产业资本来说是独立的。” 可见,在资本主义社会初期,由于生息资 本对产业资本的独立,因此,利息率独立于利润率。 

其实,就是在资本主义发展时期,利息与利润的背离,利息率与利润率的背离也是常有的 事情。例如,当经济危机到来时,由于银根紧,职能资本家为了维护正常生产而需要的货币资本 必须作出一些妥协或牺牲才能得到,因此,利息超过平均利润的情况是存在的。这就是马克思 指出的情况,“利息率在危机期间达到最高水平,因为这时人们不得不以任何代价借钱来应付 支付的需要”10。这里所指的“任何代价”,显然包括利息率突破平均利润率这种情况。

利息率能独立甚至背离利润率而运动,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根本原因则如马克思所指 出:“一般利润率的决定和市场利息率的决定不同,市场利息率是由供求关系直接地、不通过任 何媒介决定的,一般利润率事实上是由完全不同的更复杂得多的原因决定的,因而也不像利息 率那样是明确的和既定的事实。”11这就是说,由于决定利息率和决定利润率的因素并不完全 相同,因此,利息率和利润率的运动是可以相互独立的。 

通过上述大量分析后,对于贷款利率的上限,笔者倾向于这样一种观点,即利息率的最高 界限是借贷资金盈利率,因为负债者再生产资金不限于银行借款,所以只要放款银行不将借款 人所创利润全部拿走,利息率等于甚至超过平均利润率,负债者也愿意接受。

借贷资金盈利率是指银行的借贷资金投入再生产后使企业新增利润同银行贷款规模的比 率。用公式表示: 

借贷资金盈利率=企业运用贷款后新增利润 银行贷款规模 ×100% 

借贷资金盈利率可能等于平均利润率,也可能小于或大于平均利润率,但从理论上分析, 在正常情况下通常是大于平均利润率。需要指出的是,我们所讨论的结果,是利息率可以等于 甚至可以超过平均利润率。但这并不等于说,在实际生活中,利息率一定要等于或超过平均利 润率;而是认为,这种理论研究非常有价值,所明确利息率的上限是借贷资金盈利率,对实践具 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综合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出贷款利息率的上下限和活动区间: 

平均存款利率+平均费用率<贷款利率<借贷资金盈利率 

注释: 

  《马恩全集》第25卷,第403、401、403、409、422、677、690、422、404、412页。 

  《资本论》第3卷,第401—40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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