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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10月1日执行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10月1日执行
作者:财主 文章来源:转转自中华理财网 更新时间:2005-8-19

    国家税务总局获悉: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自2005年10月1日执行。该办法的实施,对规范减免税管理,切实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依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的《办法》,统一了对减免税的管理,解决了长期以来减免税管理只是分别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有关税种的具体规定中体现,缺乏统一管理标准的问题。

  据悉,《办法》明确将减免税的类型分为备案和报批两种类型。备案类的减免税是指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减免税,纳税人只要达到相应条件,就可以享受相应的减免税待遇。

    报批类减免税是指纳税人根据相应的政策规定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税务机关按照规范的程序和权限审核后确认批准的减免税,即通常意义上需要个案审批的减免税。

    将减免税划分为以上两种类型后,明确了备案类减免税不再需要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减轻了纳税人负担,提高了税务机关的办税效率,规范了减免税的审核批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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